警惕电信网络诈骗 切勿买卖租借账户

骗局揭秘 每日财经网

近年来,部分社会群众受利益蛊惑,将银行账户、电话卡出租出售给他人,协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不仅成为非法犯罪行为的帮凶,触犯法律,还将损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恒丰银行福州分行梳理了近期买卖租借银行卡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警惕电信网络诈骗,切勿买卖租借个人银行账户:

案例一: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

张某甲得知贩卖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可从中获利,遂向朋友陆某某等人收买10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之后张某甲将自己所有的1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连同收买的10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通过张某乙出售给施某,得款5000元。上述11套银行卡资料除1套未使用外,其余均被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甲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例二:售卖银行卡

陆某某从张某甲处得知租售银行卡每套每个月可获利800元。后陆某某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办理两家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各一张,连同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身份证照片一并提供给张某甲,并从张某甲处获利800元。之后,陆某某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再次将名下的另一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一同租售给他人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租售的3张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陆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三:收购银行卡用于从事网络犯罪活动

彭某、熊某某、黄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并按照上家要求实施转账行为。其中,熊某某、黄某负责收款、转账,彭某负责提供银行卡用于收款、转账。3人向倪某、甘某、张某等十人收购银行,并用于帮助支付结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熊某某、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风险提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个人使用。对于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大群众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如遇身份证、银行卡遗失,应第一时间挂失并补办,以免个人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如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或96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案例转载自屏南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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